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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洛阳这样情况赠送的物品不需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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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在房子不好卖,我们在销售房子的时候赠送业主电视、冰箱等家用电器。请问这些赠送的电器我们是否需要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

      答:贵公司在销售商品房的同时赠送业主家用电器,该赠送的电器是以业主买房为条件,因此随销售商品房赠送给业主电器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及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均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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