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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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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设定依据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9 号公布)第五条第三款、第七条

 

第五条第三款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第七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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