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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每个月我们都有对仓库里过期的产品进行处理。有些过期的产品没有及时处理也有霉烂变质的情况。我的问题是,这些因过期而造成霉烂变质的产品所耗用的进项税额需要进项转出吗?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综上所述,如果贵公司的产品已霉烂变质,不管其是否已过保质期,均为非正常损失。对于部分已过保质期但未霉烂变质的产品暂不属于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判断应以是否为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结果为标准,而非以有无过保质期为标准。所以,对已霉烂变质的产品损失,不管其是否已过保质期,其耗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对已过保质期未霉烂变质的产品,在没有发生霉烂变质前其耗用的进项税额不需要作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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