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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企业生产的产品有一部分是放在代理商进行代销。因为疫情的影响,很多的商品发生了滞销,以致超过6个月没有销出去的情况。现在税务要求我们将发出超6个月的代销的商品作收入进行申报补缴增值税。我就想不通了,商品没有销售为何需要作收入呢?
答:感谢您的提问!增值税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但这里要注意的是,这个条款讲的是“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如果贵公司的产品确实滞销,在发出货物的180天内收到代销清单的,则不适用该条款。而以代销清单上销售数量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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