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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铺位是2010年购买取得的,2017年我们出租时5%按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合同2023年12月到期后续签合同的话,我们是否应按9%的一般计税缴纳增值税?
答:不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总局的相关解释,上述规定中的“取得”包括购置、自建、租入等情形。就是说贵公司的铺位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如果贵公司同时是一般纳税人的话,是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当然,也可以放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适用一般计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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