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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违建房屋,违建房屋需要缴纳契税吗?
答:这是一个不好回答的问题,因为税法上存在模糊地带,存在争议。从税法无因理念角度——征税行为是无因行为,即虽然征税行为具有法定主义的形式,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行为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那么就负有纳税的义务,一般不考虑其行为在其它法律部门的效力(如有效、无效、可撤销等),所以,转让违建房屋也应该缴纳契税。但是,福建地税12366的一次答疑回复:没有权属的房屋不涉及契税。那么还是回到本问,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违章建筑物,从实操上来讲,如果合同及发票上也都体现了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的权属变更,则应在办理权属变更前按照交易价格计算缴纳契税。
欢迎有不同意见的朋友一起来讨论分析。
知识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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