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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所在地的项目工程预收款,应按照2%预交增值税还是直接按照9%开票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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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收到机构所在地项目的工程预收款,是要按照2%预交增值税还是直接按照9%开票交税?

答:首先我们要判断的是公司收到工程预收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已经发生,如果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了,应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建筑工程9%的税率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义务未发生,只是按照合同约定收到预收款,根据《财税【2017】58号_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应按照2%的预征率作项目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计算申报缴纳预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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