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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疑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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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为方便纳税人准确理解、精准享受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发布《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就有关问题进行解读。今天带你了解↓

 

 

Q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

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10万元、16万元和18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5月和6月的销售额均超过了月销售额15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只有4月的10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1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44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44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12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1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47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47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A

 

Q

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标准提高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

 

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1年4月销售货物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4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38万元(=10+40-12+200),超过45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38万元(=10+40-12),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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