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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税务问题,通过案例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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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取得的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当做公司股东取得的投资分红需要缴纳20%的个税!

 

案例问答

X某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甲,然后受甲投资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乙,2020年乙公司分红,个人独资企业甲取得分红1000万元,请问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乙应代扣X某分红个税=1000万元*20%=200万元

 

 

个人独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由被投资公司按“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你单位自然人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收入虽然有的地区可以核定征收,但是分红收入必须单独按照20%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八十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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