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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机动车发票热点问答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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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问

2021年5月1日起,机动车行业发票使用行为按照新的《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规定试行。申税小微搜集了试行期间部分热点问题,一起来看下吧——

Q1:机动车发票概念有什么变化?

 

 

A:

     

传统概念上的“机动车发票”仅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规执行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属于机动车发票的范围。

 

Q2: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是机动车发票? 

 

 

A: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属于机动车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属于机动车发票。

 

Q3:哪些企业可以开机动车发票?

 

 

A:

   

 机动车销售方分为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三种类型。

 

Q4:新规机动车发票的开具有什么变化?

 

 

A:

     

生产和进口企业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车辆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

销售企业

销售方购进机动车直接对外销售,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获取购进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等信息后,方可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

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生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Q5:二手车企业开具机动车类商品编码的专用发票如何操作?

 

 

A:

     

二手车不适用新规定,仍在原有模块开具。

 

Q6:既购买整车,又购买配件,能不能开在一张发票上? 

 

 

A:

     

应正确选择机动车类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销售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均不通过该机动车发票模块开具发票,而应通过传统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模块。

 

Q7:机动车发票作废有什么要求?

 

 

A:

     

销售方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生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Q8:5月1日之后,机动车票面调整之后,之前申领的发票能不能继续使用?

 

 

A:

     

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Q9:旧版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开票软件中怎么开具出来?

 

 

A:

     

开具发票前,在开票软件参数设置模块选择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自动加载相应开具界面。

 

 

 

温馨提示

1、版本升级:

开具机动车发票的纳税人,开具发票前要确认开票软件已及时更新至最新版本。

2、参数设置:

根据新旧版本的机动车发票,做好开票前的参数设置。

3、在线开具

机动车发票均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在线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可以离线开具机动车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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