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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这些税务处理您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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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随着规模的进一步扩大,管理的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在这过程中,对于企业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的注意点有哪些?财务小王就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接下来就带大家解答一下吧~

你好!我有几个税务处理的问题向您请教:我们公司原来是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2021年公司规模扩大,管理进一步规范后,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请问我们公司原有的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那么按照文件规定,是不是必须要提供发票,才能作为计税依据呢?是这样的,前几年我们公司管理上不是那么规范,没有当时的资产购置发票,请问能不能用其他的凭证作为计税依据呢?比如当时的合同什么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17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

企业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我们企业原来是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改为查账征收后,相关的优惠政策还能继续享受吗?

您好!如果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有关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依然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我们公司原来购买了一套房屋,折旧年限20年,与税法规定一致。在我们公司核定征收期间,已经使用10年了。请问我们公司改为查账征税后,应该按照什么年限计提折旧呢?

按照《公告》规定,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已经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所以您公司已经使用10年的房屋可以在剩余的10年内继续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

现在是2021年的年度中间,我们公司前几个月发生了一些费用支出。那我们公司还能要求对方补开发票吗?补开发票后,能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我们公司购买了一批器具,单价都在500万元以下。转为查账征收后,有什么加速折旧的政策可以享受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6号《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将上述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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