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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小微”和“高新”不能叠加享受,究竟哪个更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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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表明:

 

不得叠加享受,是指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由纳税人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叠加享受。

 

由于此项政规定,“小微”和“高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只能享受其一,所以可能会有很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犯了愁,到底哪一个能享受到更优惠的政策呢?

 

让我们了解一下“小微”和“高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区别: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同时满足小微企业和高新企业条件的话,到底应该选哪个?

让我们通过案例了解一下!

案例一

X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其高新证书的有效期为2019年10月至2022年9月。此公司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假设其在2019年第1季度的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为150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为120人,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

 

  那么X公司在1季度预缴时应如何申报?假设X公司2020年全年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平均值保持不变,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80万元。那么A公司2020年度汇算清缴应如何申报?

 

  从优惠条件的分析来看,不论是2020年1季度预缴还是2020年汇算清缴,X公司显然同时满足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条件。

 

如果选择高新优惠,则2019年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为80*15%=12万元,2019年汇算清缴计算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280*15%=42万元。

 

如果选择小型微利优惠,则2020年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为80*25%*20%=4万元,2020年汇算清缴计算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0*25%*20% 180*50%*20%=23万元。

 

  由此可见,X公司在同时满足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条件时,不论是预缴还是汇算清缴,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优惠对企业更为有利。

案例二

Y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其高新证书的有效期为2019年10月至2022年9月。该公司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假设其在2020年第1季度的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为200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为280人,应纳税所得额为180万元。

 

  那么Y公司在1季度预缴时应如何申报?假设B公司2020年第2季度全年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平均值保持不变,应纳税所得额为580万元。那么B公司在2季度预缴时应如何申报?

 

  首先,从优惠条件分析来看,Y公司2020年1季度同时满足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条件,企业应选择小型微利优惠,因此Y公司2020年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为100*25%*20% 80*50%*20%=13万元。

 

  其次,从优惠条件分析来看,Y公司2020年2季度只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条件,因此只能选择高新优惠,因此B公司2020年2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为580*15%=87万元。由于1季度已预缴入库13万元,此时2季度应补缴入库87-13=74万元。

当同时满足高新技术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时,在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的前提下,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00万的,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中选择享受小型微利更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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